文件: 全省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指导细则 

   

2008-8-20 13:47:01 

 

 

全省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指导细则

 

按照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2008年推进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》(吉政办明电[2008]51号)要求,为切实抓好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,改善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,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。

 

一、        任务目标

根据省政府部署,从2008年开始,5年内完成全省农村困难户泥早房改造任务,让全省农村困难群众住上经济适用的砖瓦房。2008年计划完成13万户,其中困难户4万户。2009—2011年各年度的困难户泥草房改造任务,按照省政府分步推进的计划确定。

 

二、        基本原则

(1)        政府主导,突出重点。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工作,必须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,政府支持资金和对口帮扶工作都要重点向困难户倾斜。

(2)        明确主体,鼓励自筹。农村困难户为建房责任主体,在政府资金支持的基础上,充分挖掘自身的建房潜力,完成自身建房任务。

(3)        因地制宜,经济适用。改造农村困难户泥草房,必须从实际出发,因地制宜,量力而行,灵活掌握建设标准,采取单建与合建相结合的方式,力求经济实用。

(4)        公开透明,公正合理。农村困难户的界定和补助标准的确定,必须严格履行个人申请、村民主评议、张榜公示、乡镇审核、报县(市、区)民政局审批备案的程序,坚持标准和条件,防止弄虚作假、优亲厚友,做到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

 

三、        建设标准

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的面积,原则上每户4 0平方米。家庭经济特别困难、人口较少的困难户,可适当减少建筑面积,合建分户式连体房。分散居住的五保户,可以村为单位集中建设分户式连体房,形成便于提供服务的“五保园”。

 

四、         对象范围

纳入泥草房改造的农村困难户,是指农村分散五保户、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户。

    农村分散五保户,是指符合《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》规定,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证,享受五保待遇的散居五保对象。

    重点优抚对象,是指符合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规定,享受国家抚恤优待待遇的在乡复员军人、残疾军人、革命烈士家属、因公牺牲军人家属、革命病故军人家属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。

    农村低保户,是指符合吉林省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》(暂行)规定,经申请、评议、审批等程序批准,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,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的农村困难家庭。

 

五、        补助标准

    省支持各地泥草房改造资金,重点扶持农村困难户建房,户均不低于6000元。各市()、县(市、区)参照省补助标准按11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。

    改造泥草房补助标准,要根据困难户家庭经济状况、困难程度,突出重点,适度拉开档次,不搞平均分配。

    政府补助金的使用,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填写《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补助金申请表》(一式三份),经入户调查核实和村民主评议,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,经乡()政府审核,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。

 

六、        资金渠道

    ()省政府安排专项泥草房改造支持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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