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办、管理程序
1、个人申请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;异地居住(外市县需县(市、区)民政局证明章)的到居住地所在社区申请,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原件,复印一式两份。
2、社区核查。社区工作人员要审核提供相关材料,对其家庭生活状况进行入户核查,详细了解家庭生活情况,作出走访记录,并在社区公示三天。
3、民主评议。由社区民主评议小组及“听政会”进行公开评议,居民无疑议后填表上报乡镇街民政办公室。
4、乡镇街复核。对社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、走访,复核相关证明,听公示后群众意见,无疑义的,于每月底前填写《申请低保人员情况统计表》,上报市民政局。
5、市民政局审批。对各乡镇街上报的申请低保材料进行审核,入户核查,审核合格的,予以批准并公示七天。
6、公示后无疑义的由银行打折,个人领取。
7、市民政局、乡镇街分别建档立卷,填写低保证。低保证与存折由民政助理直接发放到低保户手中。
8、社区每季度核查一次。
9、市民政局每半年进行一次《低保证》年检。
10、低保金当月领取,因故可延到三个月,超过三个月视为自动放弃。
城市低保范围及标准
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,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3元的城市居民均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,享受差额救助。
申办者须需提供:
1、书面申请。写清家庭住址、家庭人口及身份、家庭收入及来源、贫困原因。
2、户口薄、身份证(十八位);在校证明,诊断及病历,残疾人证明,单亲家庭证明,下岗(失业)人员职工状况证明。
3、异地居住的需提供异地居住家庭状况证明。
4、家庭中农业户口的土地状况证明。
5、租借房屋证明;
6、其它应提供的证明。
申办者(低保户)须知:
1、如实反映家庭生活状况,不得虚报、隐瞒和仿造。
2、家庭收入发生变化需在7日内告知社区。
3、有劳动能力者应当主动就业,尚未就业者应当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。
4、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,由市民政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,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;取消低保资格;情节恶劣的同时处理冒领金额1至3倍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